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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文物局關於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的通知
浙文物發[2009]172號

各市、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園林文物局,省政府辦公廳莫幹山管理局:
    現將國家文物局《關於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的通知》(辦普查函〔2009〕41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閱讀填報說明,按國家文物局要求,定期填寫《浙江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匯總表》。請各設區市定期匯總,並分別在2009年7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及2010年1月5日、3月5日和5月5日前將紙質與電子文檔報送省普查辦。
    匯總電子錶格請從浙江文物網www.zjww.gov.cn下載,電子文檔通過浙江文物網文物普查資訊報送平臺報送。紙制文檔需加蓋市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物局)印章。
    聯繫人:張蘋、張靜波 
    聯繫電話:0571-87086703 
    文物普查資訊報送平臺:www.zjww.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的通知 》(辦普查函〔2009〕413號)
 
浙江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題詞:轉發 文物 普查  通知
  抄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浙江省文物局綜合處                                  2008年7月2日印發
關於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的通知
辦普查函〔2009〕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文物普查辦公室:
  為客觀掌握各地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進展情況,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文物局普查辦”)決定在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間建立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具體如下:
  一、國家文物局普查辦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匯總表》,明確各項進度匯總指標與填報要求,由省、市、縣三級普查辦定期逐級匯總報送。
  二、定期匯總。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逢雙月定期匯總,匯總截止時點分別為2009年6月30日、2009年8月31日、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2月28日、2010年4月30日。
  三、定期報送。各省份填報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匯總表》後,分別在2009年7月10日、2009年9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2010年1月10日、2010年3月10日、2010年5月10日前將紙質與電子文檔報送到國家文物局普查辦。
  四、定期公佈。國家文物局普查辦及時對各省份報送的普查進度進行匯總,並將匯總結果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簡報》、中國文物報、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網站予以公佈。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文物普查辦公室要高度重視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工作,安排專人負責,認真組織填報,定期匯總報送。數據填報應客觀、準確、及時,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紙質文檔需加蓋省級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或文物普查辦公室印章。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代章)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發佈日期: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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