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園林文物局,省政府辦公廳莫幹山管理局:
現將國家文物局《關於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的通知》(辦普查函〔2009〕41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閱讀填報說明,按國家文物局要求,定期填寫《浙江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匯總表》。請各設區市定期匯總,並分別在2009年7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及2010年1月5日、3月5日和5月5日前將紙質與電子文檔報送省普查辦。
匯總電子錶格請從浙江文物網 www.zjww.gov.cn下載,電子文檔通過浙江文物網文物普查資訊報送平臺報送。紙制文檔需加蓋市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物局)印章。
聯繫人:張蘋、張靜波 聯繫電話:0571-87086703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的通知 》(辦普查函〔2009〕413號)
浙江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題詞:轉發 文物 普查 通知
關於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的通知
辦普查函〔2009〕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文物普查辦公室: 為客觀掌握各地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進展情況,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文物局普查辦”)決定在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間建立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制度,具體如下: 一、國家文物局普查辦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匯總表》,明確各項進度匯總指標與填報要求,由省、市、縣三級普查辦定期逐級匯總報送。 二、定期匯總。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逢雙月定期匯總,匯總截止時點分別為2009年6月30日、2009年8月31日、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2月28日、2010年4月30日。 三、定期報送。各省份填報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進度匯總表》後,分別在2009年7月10日、2009年9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2010年1月10日、2010年3月10日、2010年5月10日前將紙質與電子文檔報送到國家文物局普查辦。 四、定期公佈。國家文物局普查辦及時對各省份報送的普查進度進行匯總,並將匯總結果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簡報》、中國文物報、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網站予以公佈。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文物普查辦公室要高度重視普查進度定期匯總工作,安排專人負責,認真組織填報,定期匯總報送。數據填報應客觀、準確、及時,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紙質文檔需加蓋省級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或文物普查辦公室印章。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辦公室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代章)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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