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藏品、标本定名属于藏品鉴定工作的内容。自然标本定名可遵循国家通用的各类标本命名法规。文物定名要以鉴定工作为前提,同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1、文物本身有名者,一般不另定名称;凡本身名称不够确切者,应重新定名。
如钱币,自有名者,一般不再定,主要看是否有年代信息、特征信息和其类别名称。例:“大明宝钞”, “洪武通宝”。
2、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
(1)年代、款识或作者;
(2)特征、纹饰或颜色;
(3)类别、器形或用途;
3、文物名称要求简明、确切、有特征,切忌随意性。
以书画为例:
时代 作 者 内 容 类别
唐 李昭道 曲江图 轴
宋 马 远 踏歌图 轴
明 唐 寅 柴门掩雪图 轴
清 徐 扬 乾隆南迅图 轴
以铜器为例:
时代 铭文、制作 质地、纹饰 器形类别、通名
商 司母戊 鼎
西周 召伯虎 簋
战国 错金银 牛
铜器,一般不连写质地,也有注明质地的。有铭文的以铭文为主。铭文字数多者,择其前面数字;无铭文者以其制作特点、出土地点,或以纹饰为主。铜器纹饰相同者居多,仅写纹饰不易分别,还要写明器形。
以钱币为例:
铜币一般不加质地,但金、银或其它金属要加质地。如明“永远之宝”金币。
无名者 时代、特征(文字,纹饰) 通名
战国“明”字 刀币
战国齐“……” 刀币
以瓷器为例:
时代 窑 别 釉色、制作 器形、类别
彩 纹饰
宋 定 窑 双 鱼 盘
元 钧 窑 玫瑰紫 花盆
明 龙泉窑 翠青凸雕 八卦炉
清乾隆 粉彩菊花 龙灯尊
如为仿制者,需注明。
此外,还需注意:
(1)有历史、艺术价值而本身有残缺的藏品,应先注明“残”字,如:残水路攻占纹铜鉴。
(2) 凡不能分割的文物,定名时应标在一起;成组的文物,完整无缺者,要定一集体名称。失群者应在单个名称前集体名称。如:三彩釉十二辰俑
十二辰“龙”俑
(3)凡文物无铭文,款识,又无特殊纹饰者,器名前标质地。如:
铜斧 石镰 铁犁 玉刀
(4)凡文物附属的附件,不标在名称内,只在注中说明,如:错金龙文剑,后加“附鞘”。
(5)文物质地,一般在定名时可不标明。
近现代文物定名,除艺术品不另作要求外,应注明用物主、时间、地点、用途等情节性来直接表述藏品的主要内容、特征,但尽可能简明扼要,符合语言逻辑规范。
例:事件 地点 物主
鸦片战争时广东虎门威远炮台 爱国士兵
用途 通称
抗击英国侵略军时使用的火药缸
物主、事件 通称
朱德在南昌起义时使用的驳壳枪
有些文物涉及众所周知的人物或事件,可以在不影响揭示文物特征的前提下,适当省略定名项目。如“王孝和烈士写给妻子的血书”、“雷锋日记”等。
(6)史前器物,年代以考古学文化类型来表示。
河姆渡文化 骨 耜 河姆渡文化斜线纹圜底釜
马家浜文化 腰檐釜 崧泽类型镂空圈足豆
良渚文化 有段石锛 良渚文化龙首纹玉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