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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工作,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符合时代需求的高质量陈列展览,逐步形成文物资源共享格局和陈列展览协作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及《浙江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事业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打造精品展览,提升展示水平,更好地整合和发挥文物藏品资源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包括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两类。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面向除省直和宁波市外的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面向全省国有博物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管理采取浙江省文物局、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项目承办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浙江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的标准和精品项目的评选办法;
  (二)下达推荐候选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计划控制数、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的推荐数等;
  (三)组建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评估专家组和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专家组,开展项目的评估、评价和评奖工作;
  (四)审定申报项目及其经费预算;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
  浙江省文物局博物馆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宜。
  第六条  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浙江省文物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控制数,对本辖区内博物馆申报的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和精品评奖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二)提出项目的经费预算建议;
  (三)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支持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提供申报精品预选项目的陈列大纲和经费估算方案;
  (三)提供候选精品评奖项目的参评材料;
  (四)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总结,并上报浙江省文物局。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实施按年度进行,每年推荐筛选若干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进行扶持和指导。
第九条  申报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范围为当年度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包括引进和推出的交流展览)。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二)陈列展览内容和形式设计方案(或陈列大纲);
  (三)陈列展览经费预算方案;
  (四)陈列展览推出的工作安排和预期目标。
  第十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每年举办一次,每次设立精品奖、单项奖若干个,对获奖项目实行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的申报范围为前一年内博物馆自行策划并组织举办的陈列展览。参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陈列展览内容设计方案和形式设计图;
  (二)反映展出实景和展品情况的彩色照片(或展览场景的实况录像或光盘);
  (三)与展览有关的出版、宣传资料及观众意见等;
  (四)陈列展览工作概况和效果评价。
  第十二条  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计划控制数,组织本辖区内博物馆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推荐的候选项目材料报浙江省文物局;
  (二)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评估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核,提出当年度拟列入补助的精品预选项目,并提出经费补助建议;
  (三)浙江省文物局审定后,公布入选的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
  第十三条  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申报、审定程序:
  (一)每年度的6月底前,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省文物局下达的计划推荐数,组织本辖区内博物馆的参评工作,并对参评项目进行初审,将推荐参评的项目材料报送浙江省文物局;
  (二)陈列展览精品项目评奖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半数(含半数)为有效;
  评奖专家组根据投票结果拟定推荐奖励项目的意见,并向浙江省文物局提出各获奖项目候选名单。
  (三)浙江省文物局根据评奖专家组的意见,做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定。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授奖前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浙江省文物局受理书面意见并进行处理;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和浙江省文物局确定的陈列展览精品项目专项经费的额度,50%作为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50%作为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补助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实施的经费投入应体现陈列展览项目承办单位投入为主,省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支持为辅的原则,并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第十六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专项经费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原则上补助经费以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主,其他地区实行以奖代补。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借展费、制作费、宣传费、管理费等。
  第十七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省级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也可用于国家级陈列展览精品奖、单项奖的奖励。
  第十八条  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的发放:
  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确定为精品预选项目后,拨付50%,项目完成并经省项目评估专家组考核合格后再拨付50%。
  陈列展览精品获奖项目的奖励经费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精品预选项目补助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收回项目补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申请报告和申报表内容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四)在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当地配套经费不到位;
  (五)补助经费不能及时拨到项目单位;
  (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七)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陈列展览精品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物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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