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2-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许可 *3-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许可 *4-核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许可 *5-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其管理部门许可 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7-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方案许可 9-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10-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的拍摄许可 11-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许可 12-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许可 13-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许可 1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乙级及乙级以下级别)许可 15-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下级别)许可 16-已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许可 17-为科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许可 18-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19-博物馆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许可 20-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审定、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许可 21-博物馆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许可 22-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许可 2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三级文物许可 24-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中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 系的古代石刻的拓印许可 25-馆藏二、三级文物拍摄许可 26-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从业资质许可 27-博物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处置许可 28-文博单位一级风险等级审定、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初审(初审事项) 29-文物收藏单位(国有、非国有)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初审(初审事项) 30-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初审(初审事项) 31-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委托事项)
说 明 (一)带*号的为省政府实施,由省文物局具体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行政许可审查办理期限一律为二十个工作日;因故需延期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方案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