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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馆藏二、三级文物拍摄许可
 
  一.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文物局
  三.责任处室:博物馆处 岗位联系人:金萍 联系电话:0571-88825755
  四.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五.有无收费:无收费
  六.有无年检审:无年审
  七.设立理由:
  文物拍摄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对有关事项进行许可,是为了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国家对此有严格规定。
  八.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要根据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等级,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批复拍摄申请。
  九.办理流程示意图:
  十.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材料明细:根据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等级,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 书面请示。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主要监管措施:
  现场监管,事后监管。监督电话:0571-88825887 
 
  相关法律法规
 
需提交文件
提供下载
书面请示
 
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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