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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嵊州马寅初故居二期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
浙文物发〔2009〕128号
 
嵊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国保单位嵊州马寅初故居二期维修保护工程维修方案的请示》(嵊文广新字〔2008〕69号)和《马寅初故居二期维修方案》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文物局《关于马寅初故居二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08〕1244号)的规定和精神,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等对该方案审查,并将专家审查意见在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监管网”进行了公示,并无异议。现就方案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是在第一期维修工程的基础上,对剩余的文物本体以及与文物本体相连的部分进行修缮。方案指导思想和原则基本正确,基本达到文物建筑修缮设计方案要求,方案原则可行。
  二、方案的部分内容尚需补充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1、对门屋的原形制表达应准确,现存东西两侧建筑不能称为东西梢间、尽间。
  2、应进一步明确门屋的西侧建筑和第二进西厢是文物的本体,是本期工程最主要的内容。门屋的东侧建筑因与文物本体相连,且将作为故居的管理用房,故在本期工程中一并修缮。
  3、门屋的西侧建筑的北檐墙(北立面)是故居的正立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文物价值。其向外倾斜已达2.3%,确有必要采取修缮措施,但应尽量避免采用拆砌的方法。
  4、应具体勘察二层楼板损坏的类型、程度和范围大小,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方案说明中大木维修内容的第7条“更换破旧地板”,以及二层平面设计图纸中“替换破旧楼板”的做法欠妥。
  5、一层平面设计图中,天井等部位应注意与一期维修工程部分的衔接。
  6、设计图纸应补齐对各部位修缮措施的文字说明,如屋顶平面设计图须注明对瓦面的修缮措施等。
  请根据上述意见,在施工技术设计阶段修改完善,报我局审批。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物  修缮  方案  批复
 抄送:国家文物局,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绍兴市文物管理局
    嵊州市政府办公室。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09年5月26日印发

 

 

发布日期:20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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