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芝堰村建筑群修缮保护工程方案的请示》(兰文化〔2008〕39号)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芝堰村建筑群之光裕堂、“荣褒五代”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芝堰村建筑群一期维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08〕1228号)的规定和精神,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等对芝堰村建筑群之光裕堂、荣褒五代民居方案进行审查,并将专家审查意见在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监管网”进行了公示,并无异议。现就方案批复如下:
一、该方案现状勘察比较细致,文物建筑的原形制和各残损点得到了表现,但是对文物的整体稳定性及各残损点对文物的影响缺乏评估。设计指导思想、原则表述不够准确、清晰,主要维修措施缺乏针对性,没有达到文物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的深度要求,方案不可行。
二、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1、一些维修措施违反了文物保护原则。如提出“风貌保护即可适当拆旧翻新”,在石活工程中提出“重新剁斧,刷道或磨光”“表面见新”等措施。还在多处提出非本地做法的技术,如规定的木雕工作程序,“压七露三”等屋面做法,旧墙面“墁干活”,即用磨头甚至剁斧使墙见新。这些都是不能允许的。
2、工程性质定性前后不一致,不准确。
3、主要维修措施缺乏针对性,如:屋面工程措施前后矛盾,揭顶就不需要也不存在屋面除草清垅内容。
4、部分图纸(如剖面图名称等)不符建筑制图规范,剖面图出檐部分尺寸标注错误较多,文本说明中错别字较多,应该认真校核。
5、相应基础设施设计应根据传统建筑风格及建筑具体使用功能进行,要有可实施性。如:给排水设计说明中雨水采用有组织排水,与实际不符;电气设计不适合本工程;防雷设计应符合规范。
6、“荣褒五代”之陈伯清宅底层明间是否有天花,应在文件和图纸中得到表现并注意保护。
7、“荣褒五代”之陈景春宅一进东山墙部分墙体复原,应明确依据和做法。
8、绿化规划不应包含在本工程修缮范围内。
请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要求,重新勘查、研究制订修缮设计方案,报我局审批。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国家文物局、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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