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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文物发〔2010〕36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管会、文物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良渚遗址管委会、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针对各地馆藏文物被盗和受损案件频发的情况,日前向全国印发了《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督发〔2010〕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我省文物安全工作在各地的重视下,安全意识、安全条件、科技保障、制度建设等各方面不断地得到提升和完善,全省文物收藏单位已连续五年实现安全年。根据国家文物局《紧急通知》精神,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我省馆藏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连续五年实现安全年的情况下,尤其要克服麻痹侥幸心理,防止出现对安全工作松懈的倾向,做到警钟长鸣、一丝不苟。因思想松懈、管理不善引发馆藏文物安全案件的,将一律进行责任追究。
  二、坚决杜绝安全隐患,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近年来,我省博物馆陈列展览项目更新、改造工程较以往任何年份都更加繁多,新建博物馆基本陈列装饰工程此起彼伏。有不少博物馆为赶工程进度,忽视文物安全,工程实施现场秩序混乱,多工种施工人员与博物馆布展人员混杂,安全隐患严重。为杜绝各类文物安全隐患,我局重申,要务必重视工程实施期间的文物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切忌为赶工程进度而放纵安全隐患的存在。
  三、严格藏品提用规程,确保馆藏文物安全。今年即将全面展开并完成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在进行相关信息采集时,文物提用频繁的状况不可避免。因此,必须更加严格地执行藏品提用规程,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工作环节,严格管理,细致把握,避免人为因素造成馆藏文物受损的安全事故。
  要求各文物收藏单位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从国家文物局通报的安全案件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同时,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文物 安全 通知
 抄送:国家文物局,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10年2月5日印发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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