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省政府办公厅莫干山管理局:
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办普查函〔2009〕4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填报说明,按国家文物局要求,定期填写《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汇总表》。请各设区市定期汇总,并分别在2009年7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及2010年1月5日、3月5日和5月5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文档报送省普查办。
汇总电子表格请从浙江文物网 www.zjww.gov.cn下载,电子文档通过浙江文物网文物普查信息报送平台报送。纸制文档需加盖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印章。
联系人:张苹、张静波 联系电话:0571-87086703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 》(办普查函〔2009〕413号)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转发 文物 普查 通知
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
办普查函〔200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 为客观掌握各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决定在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建立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具体如下: 一、国家文物局普查办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汇总表》,明确各项进度汇总指标与填报要求,由省、市、县三级普查办定期逐级汇总报送。 二、定期汇总。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逢双月定期汇总,汇总截止时点分别为2009年6月30日、2009年8月31日、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2月28日、2010年4月30日。 三、定期报送。各省份填报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汇总表》后,分别在2009年7月10日、2009年9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2010年1月10日、2010年3月10日、2010年5月10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文档报送到国家文物局普查办。 四、定期公布。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及时对各省份报送的普查进度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简报》、中国文物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网站予以公布。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定期汇总报送。数据填报应客观、准确、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纸质文档需加盖省级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或文物普查办公室印章。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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