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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
浙文物发[2009]172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省政府办公厅莫干山管理局:
    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办普查函〔2009〕4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填报说明,按国家文物局要求,定期填写《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汇总表》。请各设区市定期汇总,并分别在2009年7月5日、9月5日、11月5日,及2010年1月5日、3月5日和5月5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文档报送省普查办。
    汇总电子表格请从浙江文物网www.zjww.gov.cn下载,电子文档通过浙江文物网文物普查信息报送平台报送。纸制文档需加盖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印章。
    联系人:张苹、张静波 
    联系电话:0571-87086703 
    文物普查信息报送平台:www.zjww.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 》(办普查函〔2009〕413号)
 
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转发 文物 普查  通知
  抄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08年7月2日印发
关于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的通知
办普查函〔200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
  为客观掌握各地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决定在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建立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制度,具体如下:
  一、国家文物局普查办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汇总表》,明确各项进度汇总指标与填报要求,由省、市、县三级普查办定期逐级汇总报送。
  二、定期汇总。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逢双月定期汇总,汇总截止时点分别为2009年6月30日、2009年8月31日、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2月28日、2010年4月30日。
  三、定期报送。各省份填报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汇总表》后,分别在2009年7月10日、2009年9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2010年1月10日、2010年3月10日、2010年5月10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文档报送到国家文物局普查办。
  四、定期公布。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及时对各省份报送的普查进度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简报》、中国文物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网站予以公布。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普查进度定期汇总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填报,定期汇总报送。数据填报应客观、准确、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纸质文档需加盖省级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或文物普查办公室印章。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发布日期: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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