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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文物发[2009]127号

各市、县(市、区)文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日前,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实际,就我省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对象
  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详见国家文物局文件附件一)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一次全面的遴选,确定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初步推荐名单并填写《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简表》(见附件一),经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省文物局。要重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将其中具有典型意义和代表性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纳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对象。凡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完成“四有”记录档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在遴选确定申报对象时可优先考虑:
  (一)保存状况相对较好。基本处于健康的状态,无坍塌损毁的危险或尽管很危险但已有可行的修缮计划。不可移动文物的环境景观(包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与其历史和现状相协调,或虽目前尚不协调但有进行合理整治的可能性。
  (二)目前的利用方式和现状合理并符合法律规定,或目前尚无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但已有确切的预期。
  (三)被提名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有能力确保该处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管理和完整保护。
  二、关于时间进度要求
  我省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从2009年5月开始,到2009年底结束。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6月30日前,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所填《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简表》(见附件一),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报省文物局;
    9月初之前,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上报的初步推荐名单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研究确定我省拟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9月上旬,省文物局将拟定的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反馈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力量编制申报文本。
  10月30日前,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将申报文本(初稿)报省文物局,由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11月上旬,向各市、县(市、区)反馈申报文本(初稿)审查修改意见。
  12月10日前,各市、县(市、区)将正式申报文本(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一式三份)报省文物局。
  12月底前,省文物局将我省申报材料报国家文物局。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补充要求
  申报文本(含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内容、格式及相关信息的填报应符合国家文物局《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详见国家文物局文件附件二)的要求。
  申报文本电子文本刻录到光盘上(一张光盘贮存一处申报对象信息),光盘载体的封面应标注申报对象规范名称、申报单位全称及时间。
  申报文本纸质文本的印制和装帧要求如下:
  1. 申报材料用A4幅面纸竖式印制,以无线胶装或骑马钉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专家评估意见书、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同级政府文件、《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详见国家文物局文件附件三)。
  2. 用纸要求:封面用200克以上白色铜版纸,正文用80克以上胶版纸双面打印。
  3. 排版格式要求:申报文本的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5cm;页码于页面底端居中排列;文字排版的字号、行距、字距的大小,以版面清晰、容易辨识和阅读为原则,其中《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填报文字为宋体,字号不得小于五号。
  4. 格式举例(见附件二)
  四、其他
  请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及申报文本的编制、上报工作。
  本通知除印发正式文件外,其内容也可到浙江省文物局浙江文物网查阅、下载。
  附件下载网址:www.zjww.gov.cn
  联系人:浙江省文物局文物处 杨新平、李新芳
  联系电话:0571-87019291,87019216
  传真:0571-88869347
  电子邮箱:lxf@zjwh.gov.cn
                                
浙江省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物保护单位△  申报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莫干山管理局,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09年5月26日印发
 
 

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9年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标准和申报信息采集、文本编制
    为规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附件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附件2)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3),对申报的范围、标准及申报信息的采集、文本的编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按上述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上述文件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下载。
  二、申报文本报送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实地考察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初审后的申报文本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报送我局,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应同时报送。
  (二)申报文本应一处一文,即每个申报文件内容仅限于一处整体文化遗存。
  (三)申报材料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凡超过申报时限、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纸质文本、电子文本未能同时报送的,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发布日期:20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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