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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从业时间30年以上文物工作者的通知
浙文厅物〔2008〕1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管办、文物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省直各文博单位:
  为激励长期在我省文物保护领域默默耕耘、努力工作的广大文物工作者,促进我省文物事业继续繁荣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今年“文化遗产日”期间对我省文化文物系统内连续从事文物工作30年(含)以上的在职人员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具体申报、评选要求如下:
  一、表彰范围
  我省文化文物系统内连续从事文物工作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即1979年12月31日前参加文物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1、各设区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省直各文博单位负责所在辖区和单位的组织、审核工作,并确定拟表彰人员名单,报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核准。
  2、请各有关单位于2008年5月23日前将《从事文物工作30年(含)以上在职人员申报表》(见附件)报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积极配合,认真完成此项工作。
 
 
  (联系人:李嘉玲, 联系电话:88825806,传真:88869347)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物  表彰  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8年5月7日印发

 
 
发布日期: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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